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托付的单证。
2)货运提单HOUSEB/L
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常常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国际货代通常都运用此种提单。普通货代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的请求时也运用这种提单。
3)船东提单MASTERB/L
是指由船东签发的提单。
4)已装船提单SHIPPEDORBOARD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曾经装船的提单。
5)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PING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6)直达提单DIRECT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8)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THROUGH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9)多式联运提单MT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停止结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10)班轮提单LINER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依照发布的时间表,在规则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11)租船合同提单CHARTERPARTYB/L
普通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12)记名提单STRAIGHTB/L
是指只要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能够提货的提单,普通不具备流通性。
13)指示提单ORDER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OFSHIPPER或ORDEROFCONSIGNEE**COMPANY;ORDEROF**BANK)。此种提单经过指示人背书后能够转让。
14)不记名提单BLANKB/L或OPEN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15)清洁提单CLEANB/L
货物交运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
16)不清洁提单FOUL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外表状态呈现不巩固完好等状况,船方能够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17)包裹提单PARCELRECEIPT或NON-NEGOTIABLERECEIPT
适用于少量货物、行李或样品等。
18)最低运费提单或称最少提单MINIMUMB/L
运费未到运价本规则的最低额,而按规则的最低运费计收。
19)并提单OMNIBUSB/L或COMBINEDB/L
是指不同批数的货物兼并在一份提单上,或不同批数的相同的液体货装在一个油舱内,签发几份提单时,前者叫并提单,后者叫拼装提单。
20)分提单SEPARATEB/L
是指一批货物,即同一装货单的货物,可依据托运人的请求分列2套或2套以上的提单。
21)过时提单STALEB/L
是指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间隔过久,致使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普通不承受这种提单。
22)交流提单SWITCHB/L
是指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另行换发的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或中转站出运
23)倒签提单ANTI-DATEDB/L
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践装船终了日期的提单。
24)预借提单ADVANCEDB/L
因信誉证规则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控制之下或已开端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请求承运人预借的提单。25)舱面提单或称甲板货提单ONDECKB/L
指货物装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样的提单。
国际商会的统计数字标明,在一切有关UCP500条款的争议中,针对第23条关于海运提单规则的争议占10.5%。近年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条款的咨询意见也达近50个之多。由此可见,如何正确了解及应用第23条的规则,不断是摆在各方当事人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如何对之加以修正及完善的重要任务之一。ISBP的第73至99段针对海运提单的局部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及标准。
二、UCP第23条的适用
假如信誉证请求提交港至港的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假如信誉证请求提交“海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只需运输单据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要运用“海运”或“海洋”等措词,才契合UCP第23条的规则。例如,在第R342号意见中,信誉证允许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港至港的多式联运提单(仅运用了海运一种运输方式,没有转运),在这种状况下,国际商会以为仍应适用第23条。
三、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通知人及背书
(一)假如信誉证请求记名提单,如“consignedtoBankX”,而不是“toorder”或“toorderofBankX”等,则提单不得在收货人一栏中具名人的称号前呈现“toorder”或“toorderof”的字样,不管该字样是打印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假如信誉证请求凭指示提单,如“toorder”或“toorderof”,提单就不能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方式。
(二)假如提单做成指示式或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提单须经托运人背书。代理人或代表托运人所作的背书是能够承受的。
(三)假如信誉证未规则通知人,则提单中的相关栏位能够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不过,实务中的通常做法是填写开证申请人的称号和地址。
四、装运港和卸货港
(一)信誉证规则的装运港的称号应在提单的装运港栏中标明。假如很分明货物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批注标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相似栏目名下显现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在“收货地”或相似栏目名下标明。
若信誉证请求的是港至港提单,只需具备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能够承受注明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收货地的提单。
若信誉证规则的装运港是某一天文范围,且信誉证允许转运,依据第R227号意见,如海运提单注明了不同的收货地和装运港(均在信誉证规则的港口范围内),则必需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上船只的装运港、船只称号及日期;若海运提单仅注明该范围内的一个港口为装运港及相应船名,装船批注可不用包括港口及船名信息。
若收货地和装运港相同,则不需批注港口、船名,条件是“前程运输”栏为空白;若“前程运输”栏包含一些信息,则必需批注起运港及相应船名。
(二)信誉证规则的卸货港的称号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标明。假如很分明货物将由船只运送至该最终目的地,且有批注标明卸货港就是“最终目的地”或相似栏目名下显现的港口,也可在“最终目的地”或相似栏目名下标明。
同上,若信誉证请求港至港提单,只需具备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能够承受显现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目的地的提单。
(三)假如收货地为一集装箱堆场(CY)或集装箱货运站(CFS),且与规则的装运港相同,例如,收货地为香港集装箱堆场,装运港为香港,这些地点将被视为同一地点,因而,无需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运港和船名。
(四)假如信誉证规则了装运港和/或卸货港的天文区域或范围(如“任一欧洲港口”),则提单必需标明实践的装运港和/或卸货港,而且该港口必需位于信誉证规则的天文区域或范围之内。
五、转运和分批装运
(一)转运是指在信誉证规则的装运港至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假如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作在装运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二)固然信誉证可能制止转运,但UCP500第23条d款依然允许在某些状况下停止转运。但是,假如信誉证制止转运,且扫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则外表标明将发作或可能发作转运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
第23条d款规则,即便信誉证制止转运,银行对注明将发作转运的提单仍予以承受,只需提单上证明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因而,如欲完整制止转运,信誉证还须注明扫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
(三)假如信誉证制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口(信誉证特别允许或在信誉证规则的特定天文范围内),只需单据标明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能够承受。假如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标明有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需在信誉证规则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是这些船在同日动身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六、装船批注
(一)假如提交的是预先印就“shippedonboard”的提单,提单的出具日期视为装运日,除非提单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的装船批注,此时,该装船批注的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管该批注日期是在提单出具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上述规则明白了何为提单日期(B/Ldate),以及装运日期能否早于或晚于提单出具日期。依据第R284号意见,关于已装船提单,其签发日即为装运日期,不需另加“已装船”批注;关于收妥待运提单,必需加具含有装船日期的“已装船”批注,该日期能够早于、迟于或等于签发日期。
(二)“Shippedinapparentgoodorder”、“Ladenonboard”、“cleanonboard”或其它包含“shipped”或“onboard”之类用语的措词与“Shippedonboard”具有同样效能。
七、清洁提单
(一)载有明白声明货物和/或包装情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是不可承受的。未明白声明货物和/或包装情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情况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阐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声明则不可承受。
(二)即便信誉证可能请求“清洁已装船提单”或注明“清洁已装船”的提单,提单也无需显现“清洁”字样。
(三)假如提单上呈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提单载有明白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八、提单的签署
(一)正本提单必需以UCP500第20条b款规则的方式停止签署,且承运人的称号必需呈现在提单的外表,并标明承运人身份。
1.假如提单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则必需标明其代理身份,同时标明其所代理的承运人,除非提单外表的其它中央曾经标明了承运人。
2.假如由船长签署提单,则其签字必需标明“船长”身份。在此状况下,不用标明船长姓名。
3.假如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提单,则必需标明其代理身份且须注明被代理的船长姓名。
(二)假如信誉证规则“能够承受运输行提单(freightforwarder’sB/L)”或运用了相似用语,则提单能够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不用标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提单也不用显现承运人的称号。
但是,上述运输行提单仍应满足除第23条a款i项以外的第23条的其它规则的请求。
九、更正及证明
(一)对提单的更正必需加以证明。证明从外表看来必需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能够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需标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提单承运人/船长的任何代理人均可对提单的更正予以确认。依据第R344号意见,对提单更正确实认能够由承运人/船长的任何代理人作出,不论该签署人能否签发了该提单和/或证明过提单的任何其他更正。
装船批注并非对提单的更正,无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单独的签名或小签,即,无需证明。
(二)不可转让的副本提单无需任何签字或证明。
十、全套正本
适用UCP第23条的运输单据必需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标明“FirstOriginal”、“Second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等相似表述的运输单据都是正本。提单并非一定要注明“正本”字样才干承受为正本。参见国际商会的《立博平台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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